解讀|《退役軍人保障法》解讀(四)
答: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相關待遇的,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現行法律法規從不同角度對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待遇的處罰作了規定。例如,軍人保險法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軍人保險待遇的,由相關機關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并依法給予處分。《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撫恤優待對象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相關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在此基礎上,退役軍人保障法明確規定,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退役相關待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待遇,追繳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如果弄虛作假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退役軍人違法犯罪的,如何處理其退役相關待遇?
答:退役軍人保障法第79條第1款明確規定,退役軍人違法犯罪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關待遇,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這是對退役軍人違法犯罪后相關待遇處理的原則性規定,主要目的是為國防和軍隊改革、退役軍人保障相關配套政策法規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有關部門不能直接引用本條對特定退役軍人進行處罰。退役軍人違法犯罪行為對應減損哪些待遇,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將違法犯罪行為與待遇相聯系的做法,不管是現役軍人還是退役軍人,或者其他群體,政策法規都有相應規定,不乏先例。例如,《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第219條規定,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第220條規定,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軍隊獎勵、表彰,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規定,懸掛光榮牌對象及其家庭成員依法被判處刑事處罰或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且產生惡劣影響的,現役軍人被除名、開除軍籍的,取消其家庭懸掛光榮牌資格,已懸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收回。黨和國家有關部門也出臺了相應的規定,對離退休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犯罪后相關待遇處理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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